应急管理部:2023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其他工作! 2023-02-11 09:10:28   来源:易罐

一、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5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19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咨询: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7

回复:
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20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日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官方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五、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危化企业专职安全员需正式任命!



七、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


2018年,河北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细心的网友发现,河北省原安监局早在2015年对该企业检查时,就曾提出企业明确“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安环处工作职责中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也有公司质量、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质量、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门时,是不被执法部门或相关专家认可的。


据了解,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无论是央企集团还是地方国企、无论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基本均是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纳入在同一个部门(HSE或EHS),甚至很多企业还有包括质量管理、防恐管理(HSSE或QHSE)。这几种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更多的是基于QHSSE专业开展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咨询指导、绩效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


八、如何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我们认为,企业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该部门能够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够真正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员工安全技能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塑造、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作用,那就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更该注重的是它的权威性、稳定性、专业性,以便于企业能够更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得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比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者具备一级机构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当然,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能部门执法实践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个别执法人员、安全砖家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一知半解,引用官方的回复作为执法依据直接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从而导致无谓的“内卷”,更是给企业原本成熟的组织架构和体系造成冲击,反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降低管理效率,造成不可预知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


紧急提醒,新安法已明确“三管三必须”

各个层级管理者都是第一责任人

具体落实到企业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工作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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