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未按时进行办理的危化品经营许可,将不再向无储存设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对原有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近期,上海警方就破获了两起非法经营柴油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初,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干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两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在分局经侦支队的指导下,分别于2月3日和2月5日抓获吴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3人在已申报但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柴油销售,他们从正规渠道以“批发价”购入柴油,销售的柴油主要用于工地施工设备以及农场农用机械等,至案发已非法销售柴油50余吨,涉案金额超35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尹某、艾某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今年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后,执法部门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行政许可注意事项
尽快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调整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定的1月1日、3月31日、6月30日三个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地方有其他政策的要及时做好沟通。
监管部门改变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加油站经营资质变更
部分地区的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资质上未体现柴油,此次将柴油列入后,将重新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
柴油储藏改变
使用柴油的企业,应将柴油放置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同时,企业需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范柴油的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
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生产、进口柴油的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印刷或粘贴安全信息码。
不区分闪点,争议不复存在
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严厉打击擦边行为
柴油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后,此举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以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处罚更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柴油是危险化学品吗?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将闭杯闪点≤60℃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列为危险化学品。
柴油是危险货物吗?
根据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柴油编号为1202号,并未对柴油区分闪点。也就是说,在调整前后,柴油一直属于危险货物。
柴油按火灾危险性划分是丙类还是乙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以闪点区分,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所以,柴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需根据实际闪点确定。
柴油是易燃液体吗?
根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为易燃液体。其中,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类别4。所以,柴油是否属于易燃液体需根据其实际闪点来确定。
储存多少吨柴油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属于W5.1和W5.2的其他易燃液体类别3,临界量是5000吨。
所以在不考虑使用环境的前提下,
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的柴油,临界量是5000吨;
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的柴油,无需取值计算。
1、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9.3.1实施):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行政法规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普通柴油》(GB 252-2015)废止
2、《车用柴油》(GB19147-2016)2016.12.23实施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注: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易罐提醒: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及公共安全,一经查处,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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