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部分市县在治超工作中乱作为、滥罚款等逐利执法问题比较严重,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治超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申:
一是集中力量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全省治超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拼经济稳增长决策部署,全力服务当前运输企业转型发展工作大局,把执法工作重点放在打击“百吨王”等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上,集中力量保障跨铁跨渠等重点桥梁和道路运输安全;同时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坚持教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对轻微违法的要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对合法经营的要予以保护支持,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做到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全力护航经济发展。
二是严格落实联合治超处罚规定。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对路面现场查获的总质量超限的违法货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称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处罚记分的规定,严禁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处罚。
三是严禁擅自处罚非法改装货车。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理,严禁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处罚。对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只查纠车货总质量超限违法行为,暂不查处改装问题。
四是必须依法审核和检定。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非现场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正式启用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非现场执法称重检测设备必须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信息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日常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称重数据信息存在严重争议的,应查明情况,审慎处理;对称重设备误差超出合理范围的,要立即暂停使用,依法重新检定。
五是加强非现场执法现场告知。按照《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豫交文〔2021〕79号》规定,非现场执法点必须规范设置货车称重检测预告标牌、车辆检测信息提示牌、卸货场地指示牌和联系电话等,实现非现场执法现场告知。对非现场执法点显示屏未按规定显示货车称重检测信息或显示信息不完整,以及未按规定现场告知违法货车卸载地点的,一律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进行处罚。
六是严禁超期告知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录入违法数据库拟依法进行处罚的数据信息,必须在30日内按规定告知当事人,超过30日未告知的,视为无效数据信息,严禁将超期无效数据信息作为依据继续处罚。
七是禁止一次性下达多份违法告知书。合理安排办案时间,及时处理违法数据信息,避免大量积压造成临期一次性突击告知,对同一车辆和同一运输企业不得一次性下达多份违法行为告知书,最多一次不得超过10份。对同一车辆或同一运输企业罚款额度较大,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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