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青岛市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一、除胶州湾隧道外,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我市道路与小型载客汽车具有同等通行权,不受货车禁行标志限制。二、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且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微型货车具有同等通行权,不受中型货车禁行标志和限行规定限制。三、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继续执行本市道路限行、禁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