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前往滨海新区时,被发现没有按照介质列表承运货物。该车辆罐体检测报告显示,承运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为汽油(UN1203),而实际承运的危险货物却是柴油(UN1202)。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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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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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判定标准(试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道路通行和周边环境影响大,更可能对现场的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请广大运输经营参与者坚守红线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守护您与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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