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道路运输领域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市“两客一危”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4月,市安委会印发《天津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挂靠及本质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津安生〔2023〕9号),在全市范围开展“两客一危”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本次《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两客一危”禁止挂靠经营,营造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运营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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