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河流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我县境内汾河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流域内人畜饮水安全,防范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现决定在以下路段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1.静乐县辖区境内全线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2.过境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可绕行太临高速。
3.临时通行:因生产、生活确需进入我县禁行路段的车辆应凭相关手续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进行备案,并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方可通行。
4.对违反规定的 ,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600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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