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陕西渭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减少和降低夜间空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切实保障城区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决定对主城区大中型货车实施夜间交通分流管控,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每天17时至24时。
二、限行区域
临渭区:渭华大街(310国道)以南,310国道与老城街交叉口至连霍高速渭南东收费站出口转盘以西,汉马街以北,渭清路以东。
高新南区:乐天大街以南,渭清路以西,高新西路(310国道)以东,108国道以北。
连霍高速:渭南主城区过境段(老连霍高速公路);渭南西收费站24小时禁止所有大中型货车通行。
以上限行区域内除了310国道(包括渭清路重叠段)允许通行之外,108国道、华山大街、关中环线(渭兰路)段限制通行。
三、限行车辆
大中型普通货车(不含新能源货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渣土车(不含新能源车)、建筑垃圾清运车、柴油三轮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以及所有冒黑烟、排放不达标车辆。
四、其他规定
1、限行时段内,过境车辆请提前选择连霍高速、榆兰高速、京昆高速、310国道城区段择路绕行,不得驶入主城区限行区域。
2、确需通行的车辆,需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民生车辆通行证。办理电话:生态环境局(临渭分局0913-3035534高新分局0913-2110258)。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限行之外的时段,主城区城区310国道、108国道允许限行车辆通行,需要驶入主城区其他路段的需在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申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1日
02
山西静乐
为有效预防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河流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我县境内汾河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流域内人畜饮水安全,防范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现决定在以下路段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1.静乐县辖区境内全线禁止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2.过境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可绕行太临高速。
3.临时通行:因生产、生活确需进入我县禁行路段的车辆应凭相关手续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进行备案,并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方可通行。
4.对违反规定的 ,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600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03
江苏江阴
限制通行措施
以下区域为市区甲级限行区,允许办理甲级限行区通行备案的车辆通行,摩托车禁止通行:
长江边、衡山路、滨江西路、夏东路、芙蓉大道(夏东路至梅园大街)、梅园大街、大桥南路、芙蓉大道(大桥南路至东外环路)、东外环路(滨江路至芙蓉大道)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其中东外环路(滨江路至芙蓉大道)、大桥南路辅道包含在甲级限行区范围;西外环路、澄张专用公路、芙蓉大道快速路食品城立交桥(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主线段)、璜大立交桥(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及其它构成环线的道路不包括在内】。
以下区域为市区乙级限行区,允许办理甲级或乙级限行区通行备案的车辆通行,未办理通行备案的车辆6时至22时禁止通行:
以甲级限行区南沿的梅园大街、大桥南路、芙蓉大道为分界道路,东沿的东外环路为分界道路,以及锡澄路、云南路、徐霞客大道、江阴大道、长山大道、滨江东路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云南路包含在乙级限行区范围;徐霞客大道、澄杨路、澄张专用公路、东外环路(澄杨路至芙蓉大道)、芙蓉大道快速路食品城立交桥(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和璜大立交桥(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主线段)及其它构成环线的道路不包括在内】。
全天禁止通行措施
城市快速路:包括芙蓉大道快速路主线(普惠路东匝道口至梅园路西匝道口、大桥南路东匝道口至东外环路西匝道口除外)、大桥南路快速路主线(埠路桥路隧道北进口至徐霞客大道)。
地面禁货道路:包括黄山路全线、君山路全线、临江路全线、澄江路(花园路至大桥路)、大桥路(澄江路至人民路)、芙蓉大道辅道(梅园大街至大桥南路)。
通行注意事项
机动车禁止鸣号区域:市区甲级限行区。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按原有通行规定执行。
限制通行的车辆需进入限行区域内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限行区域长期或临时通行备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类型的部分车辆,可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通行备案。
扫一扫查看
通行备案办理指南
本通告未尽列的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道路,车辆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及110联动车的通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江阴市公安局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摩托车、限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废止。
04
山西五台
易罐
安全易用的罐车运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