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国道528线石屯路段开展执法巡查中,发现一辆闽A牌油罐车存在可疑。见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司机及押运员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
经现场询问调查,车上原载着2000多升柴油。当天下午14时左右从政和林屯停车场出发,前往东平镇工地,柴油主要为工地机械车辆使用。
执法人员本以为这是一辆证件、手续均齐全的正规油罐车。
然而……执法人员发现,驾驶员出示的证件中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驾驶员在他自己的手机中找到相应的电子运单。经查驾驶员提供的电子运单“大有乾坤”,运单上显示的驾驶员是杨某,而实际驾驶该车的驾驶员是张某,运单上显示收货目的地在石屯,而实际收货目的地在东平镇。显然,电子运单上的驾驶员、收货人和实际上的驾驶员、收货人不一致。
”电子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全链条安全监管闭环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制作和使用“电子运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它实现对人、货、车等信息的全程实时掌控。
正当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时,执法人员又发现新问题:未见到该车的安全卡。当执法人员再要求驾驶员提供该车的安全卡,驾驶员和押运员未能提供,显然,该车也没有安全卡,不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卡全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是指导驾驶员、押运员及应急救援人员对事故初期处置的重要资料。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安全卡,并将安全卡放置于车辆驾驶室内易于获取的位置,掌握安全卡内容并正确操作。
目前,政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已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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