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中旬,经侦大队接到高安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高安市相城镇居民黄某明有制造汽车自燃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嫌疑。办案民警迅速进行细致排查,固定外围证据,经过突击审讯,查明黄某明涉嫌人为制造车辆燃烧骗取保险理赔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高安某汽运公司购买一辆绿色陕汽自卸货车,到案发还欠公司贷款20余万元。因近年来运输行业不景气,入不敷出,黄某明遂萌生了烧车诈骗保险的想法。
2024年4月10日22时许,黄某明在车辆副驾驶点燃一盘蚊香,故意将点燃的蚊香和汽车篷布放在副驾驶脚垫的位置,在蚊香和篷布之间放置抽纸助燃,进而点燃篷布。4月11日凌晨该自卸货车着火烧毁,造成车辆报废。黄某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提出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车辆定损,金额为14.39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明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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