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破获该案。2022年1月14日,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植某、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部门后续继续对植某、彭某提起环境侵权诉讼,2023年11月8日,南海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植某、彭某支付处置费123.69573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七条第一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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