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堆放1490.31吨铝灰(危险废物HW48)!刑事处罚+生态赔偿! 2024-07-15 14:54:29   来源:易罐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对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凤果村工业大道38号之10厂房被承租者彭某堆放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调查。经查,自2018年9月起,孙某明知植某不具备处理铝灰的相关资质,仍然联系多间铝材厂将铝灰交由植某处理,植某伙同彭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租赁仓库堆放铝灰。2019年1月,彭某向被害人周某租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凤果村工业大道38号之10厂房,经植某联系孙某,将多间铝材厂的铝灰堆放到上述厂房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至2019年5月,彭某逃匿,不再支付租金,也没有对堆放的铝灰进行处理。


2021年4月8日和4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堆放1490.31吨铝灰,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的铝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堆放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150.44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32万元,事务性费用为18.44万元。2022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与孙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孙某自愿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26.5444万元。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破获该案。2022年1月14日,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植某、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部门后续继续对植某、彭某提起环境侵权诉讼,2023年11月8日,南海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植某、彭某支付处置费123.69573万元及利息。



案件启示


不法分子利用周边厂企密布,交通四通八达等特点,将固体废物弃置在村里厂房仓库。村委会日常监督管理缺位,未能及时了解属地厂房仓库的经营情况,上报有关部门,遏制违法行为。村一级应建立起巡查监管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线索,马上向村领导反映,通过多层次的组织形成合力,推动各级筑牢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七条第一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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