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汶川县公安局绵虒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绵虒镇某村有人在买卖柴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川AY8XXX的油罐车停放在绵虒镇某村村道上,正在将车内运输的柴油灌入路边一存储灌里。经调查,该油罐车驾驶员张某强和押运员张某群受车辆经营者李某某安排,驾驶车辆从成都行驶至绵虒镇乡村道路,准备将柴油卸载给当地砂厂。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油罐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汶川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万元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村民董某某涉嫌非法存储柴油,现已将该线索移交汶川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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