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限行 2024-08-03 17:12:21   来源:易罐



湖南永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出入永州市零陵区中心城区危化品运输车实行限时限行通行管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危化品运输车辆。

二、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1时,危化品运输车辆沿过境绕城环路通行,不得驶入过境绕城环路以内的市主城区其他道路(注:各路口有禁行标志的,从其规定;个别道路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限行区域:南津北路、南津中路、南津南路、潇水东路、潇水中路、潇水西路、芝山北路、芝山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羊角山路、黄古山东路、黄古山中路、阳明大道、湘口馆路、萍洲中路、萍洲东路等,划定为危化品运输车辆过境绕城环路(不包括日升东路、日升西路、绿影路、萍洲大桥、萍洲西路、潇湘大道、朝阳大道)。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24年8月1日


湖南东安

为维护县城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安全畅通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中心城区对大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危化品货运机动车实施限时禁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禁行时段

每日6:00-21:00

二、限时禁行区域道路

限时禁行区域:入城广场以西-舜皇大道-宝田路-文明路-东新路-建设大道-同心路-御江路-红岭花园路-东安大道-苍子岭路-女英东路区域内所有道路。

限时禁行区域外禁行道路:东新路、狮岩路、龙溪路、建设北路。

三、限时禁行货车类型

1.中型及以上货车、箱式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轮式工程机械等大型车辆。

2.轻型及轻型以下货车不限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型新能源厢式货车,不包含危化物运输车辆)不限行。

四、违反限时禁行措施处罚

凡属限时禁行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进入限时禁行管理区域道路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码条件

对在禁行时段因生产生活确需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的货运机动车(市政、自来水、电力抢险抢修、环卫、绿化、园林等专项作业、重点工程建设、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轮式工程机械等),需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码。持限时禁行通行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路线通行。

六、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码方式

个人登陆手机交管"12123" APP ,企业用户登陆互联网服务平台企业端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码,或者直接到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县以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日


山西朔州

为规范货车通行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方便货运行业快捷办理有关业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朔州市市区货车禁限行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G241(原S206)大忻线西环路(不含西环路)以东,G241大忻线北环路段(不含北环路)以南,招贤路、朔神路与招贤路交叉口至朔神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建设路(含招贤路、穆寨桥、建设路)以西,S303南环路(不含南环路)以北为我市市区重中型货车禁限行区域。

二、禁限行车型及时段

(一)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厢式货车标准为: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在禁行区域全天不限行。(特殊情形除外,相关情况由市交警支队作临时补充规定)

(二)重型货车、非厢式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高污染排放货车(黄标车)在禁限行区域禁止通行,禁行时段为全天24小时。

(三)除以上7类货车外,其他货车在禁限行区域限制通行,限行时段为每日06:00 至 22:00。

三、货车电子通行码的申请

货车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进入禁限行区域,个人用户(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 APP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企业用户(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个人和企业用户均可提前1至7日提交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


自通告之日起,对违反禁限行规定的货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格处罚。



山西曲沃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有效管控曲沃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大队决定对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道路24小时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

2024年8月1日零时起

二、禁行范围

曲沃县县城建成区

三、禁行路段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曲沃县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道路通行 。

四、常备通行路线

曲沃县辖区108国道、234省道、331省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辖区行驶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因生产生活及不可抗拒等原因需要通过禁行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提前办理通行路线审批,凭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行驶时间、行驶路线通行。

五、危化品车辆停车休息区域

辖区无危化品运输车停车休息区域,请过往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合理规划行程,严格遵守限行规定通行。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1日


河南洛阳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报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优化调整。现公示如下:

一、限行范围

汉魏路(含)以东、539省道(不含)以西、邙山大道(含)以南、洛偃快速通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二、禁限行时间

2024年8月15日0时起开始,之前按2022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偃公〔2022〕231号)实行。

三、限行车辆类型

除皮卡车外的所有货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

四、通行管理措施

1、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轻型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物流配送货车,全天24小时可以在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其他类型的新能源物流配送货车除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30至19:30)外,可以在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城市商圈、学校、行政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

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拉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

2、限行区域内,除渣土、商砼运输等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和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外的生产生活民生运输货车,每天22:00至次日6:00通行不受限制。

3、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禁行区内道路行驶。

4、所有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商圈、学校、行政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通行,一律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本通告的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指主城区民主路、商都路、华夏路(嵩山路交叉口至新新路交叉口路段)、高辛路、少康路、西亳大道、迎宾路、槐新路、新新路等道路,首阳新区中州路(府佑路交叉口至杜甫大道交叉口路段)、永宁路(开阳路交叉口至聚贤路口交叉口路段)、府佐路永宁路口以南路段、夏都大道、斟鄩大道等道路。

5、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及时段通行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通行证(码)实行网上和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程序:个人用户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菜单申请办理;企业用户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企业账号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a.122.gov.cn)申请办理,驾驶人也可以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绑定对应车辆后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办理。线下办理程序:线下可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办理,联系电话0379-67717817。

五、绕行路线

1、所有过境货运车辆一律沿邙山大道与杜甫大道交叉口往西路段、新G310国道(原207国道)偃师段、新310国道(洛偃快速通道)偃师段、539省道偃师段绕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2、进入主城区通行车辆,严格按照通行证规定线路行驶,通行期间要遵守限行区域内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公示期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如有异议,请于8月7日前反馈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电话:63137233

邮箱:yssjjdd@126.com


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

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偃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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