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易制爆危化品未备案,一企业被处罚 2024-08-05 15:08:55   来源:易罐

近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准格尔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30%)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准格尔旗公安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以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罚款叁仟元。

警方提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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