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龙x、沈xx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车货总质量达154.3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拒不执行,仍继续超载至车货总质量达144.5吨,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龙x、沈xx危险作业案
——全国第3起“百吨王”追刑案:货车实际经营人、司机2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龙x为冀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经营人。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龙x雇佣被告人沈xx与另一名司机驾驶冀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xx厂装载154.3吨原煤后运往河北省唐山市。4月16日,由被告人沈xx驾驶该车辆行驶至G7高速白山泉收费站附近时,因该车辆超载被白山泉交警中队查获,5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密执法支队星哈执法大队与白山泉交警中队共同对被扣押的冀CD23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9183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车辆装载货物进行过磅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54.3吨,该车核载不超过49吨,超载比例达214.90%,同日,星哈执法大队对被告人沈xx的超载行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现场监督将该车所载的货物卸载107.7吨,以恢复至标载,6月8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被告人沈xx作出罚款195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后将该车辆放行。
放行当天,被告人龙x指使被告人沈xx将卸载的煤再次装至冀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同时,龙x雇佣驾驶员陈xx与被告人沈xx,于6月11日晚从哈密市出发,交替驾驶该车辆前往河北省唐山市。6月14日,由陈xx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再次查获,经对该车辆进行过磅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44.5吨,超载比例达194.90%。另查明,该涉案车辆于2024年1月26日超载被星哈执法大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95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龙x、沈xx二人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龙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沈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龙x、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龙x、沈xx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车货总质量达154.3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拒不执行,仍继续超载至车货总质量达144.5吨,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x、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术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沈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易罐
安全易用的罐车运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