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条件下,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东凤镇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安全风险。为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对相关案例进行曝光,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月3日,镇应急管理局联合消防大队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的一五金热处理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存放甲醇、二甲苯(经鉴定,该两种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批,其储存量超过该厂一昼夜的需要量,且储存地点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该五金热处理厂仓管员郭某某对其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该五金热处理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镇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厂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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