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严打非法违法“小化工”!违者顶格处罚! 2024-08-22 18:03:05   来源:易罐



山西

为有效防范化工和危化品事故,优化营商环境,省安委办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小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非法生产窝点“1·20”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要求,省安委办对上半年各市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省各地始终把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作为防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工作,严防省外淘汰落后的化工转移项目落户我省;严防不法人员利用地方监管漏洞,在偏僻养殖场、废弃仓库和工厂、闲置化工生产线非法组织“小化工”生产;严防仅以办理了立项文件和营业执照为名,实际没有经过正规工程设计、安全审查和消防审批,违法建设和生产


半年以来,我省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取得了明显成效。大同市、朔州市、临汾市和运城市的部分县(区)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方面表现突出。其中,朔州怀仁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领导组,协调多部门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排查,畅通举报渠道,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大同市做到“六个彻底”查清,对各类非法违法化工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吕梁孝义市作为国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和化工大县,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有效推动乡、村发挥“打非”前哨作用。晋城市通过印发《晋城市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公告》,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化工生产建设行为,有效激发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临汾市推动全市各县(市、区)制定了“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对可能涉及“小化工”的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盲区。


根据上半年工作情况,省安委办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县、乡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筑牢打非的人民防线,发现线索和接到举报,要及时打击,打早打小,将非法生产消灭在建设初期。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发挥乡村打非前哨作用,全面排查县与县的交接地带、城乡结合部、闲置工厂和仓库、不明用途的彩钢板房、已长期关停企业。对于未经正规设计即建成的新企业均涉嫌构成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不能以具有营业执照、立项文件和经过专家审查,就认定为合法企业。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要调动各部门力量,加强追根溯源,严查危险化学品非法产供销运责任人,严查为非法生产提供水、电、气、场所等生产条件的部门和人员责任和严查背后保护伞。对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发现化工园区内存在非法生产和违法建设的,一律不得通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复核。



山东

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加强和规范全市范围内的化工和危化品行业管理,确保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保持良好态势,8月14日,莱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会议。


会议共同学习了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强调了当前形势下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指出,随着化工行业的发展,一些非法违法“小化工”窝点为了逃避监管,往往采取隐蔽作业、无证经营等手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会议详细解读了上级部门关于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莱州市实际情况,明确了我市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要求各相关镇街、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强调要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广东

为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整治力度,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推动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一)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二)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非化工企业;

(三)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四)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相关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小化工企业;

(六)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七)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化工厂”等企业,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非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


二、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任何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顶格处罚。对无照无证、证照不全或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并同步追究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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