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违法行为认定和清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压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清理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推动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清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统一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组织】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清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清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各地工作专班”),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清理工作,协调解决挂靠经营认定与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开展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定工作。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认定内容】 各地工作专班应从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逐车评估,评估内容如下:
1.车辆产权关系方面。是否存在车辆登记产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车辆管理脱离企业控制的情况,包括车辆购车发票抬头名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名称与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者名称不一致、车辆未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或企业的车辆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占车辆购车发票金额比例低于50%,车辆承包经营人为企业债权人且借款金额占购车款超过50%等。
2.劳动关系方面。是否存在企业与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劳动关系不规范的情况,包括企业未依法与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订立规范劳动合同、未依法为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向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等。
3.运输生产组织方面。是否存在车辆实际运输组织脱离企业管理的情况,包括企业未对车辆日常运行统一调度、每次起运前未对车辆(含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未制订和报送车辆电子运单、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等。
4.财务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涉及车辆运营的财务管理脱离企业控制的情况,包括企业收取固定额度或比例的车辆承包费、车辆经营收入未全部纳入企业营运收入账目、企业未按其全部车辆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未承担车辆日常运营成本(包括燃油、保养、维修、年审等费用)、企业未按照车辆经营收入足额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等情况。
5.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企业未有效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包括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未对车辆进行维护、未对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查、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未对罐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定期进行检测、未对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情况。
第六条【认定标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不规范,在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5个方面,其中任一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有两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有三个及以上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车辆挂靠经营。
第七条【实施方案】 各地工作专班应结合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县(区)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方案实施取得实效。
第八条【风险评估】 各地工作专班要摸查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工作合法、合理、可行、可控。
第九条【企业自查】 各地工作专班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逐车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报告(含自查表,见附件1)及佐证材料报送当地工作专班。
第十条【实质性审查】 各地工作专班将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及佐证材料转送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自查报告的佐证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工作专班办公室。鼓励各地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实质性审查工作效率。
发现企业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时,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下发通知,督促企业限期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供补充材料的,将其列入不符合项。
第十一条【审查分工】 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实质性审查,具体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性及企业名称与车辆所有权证所有人的一致性;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性;企业对车辆统一调度、起运前安全检查、动态监控情况;企业开展车辆年度审验情况;企业统一制作和报送运单及执行情况;对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所属承运人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的一致性。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证的有效性、车辆年检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与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签订规范劳动合同、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有效性,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充装放射性物品车辆所属承运人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的一致性,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承运人与危险废物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的一致性。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等单位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所属承运人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的一致性。
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购车发票、车辆日常燃油、保养、维修等发票有效性,企业缴纳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社保险费情况,企业增值税缴纳及营业收入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检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充装城镇燃气的车辆所属承运人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承运人的一致性。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下属国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固定资产入账情况、企业营运收入及构成、支付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劳动报酬、安全生产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以上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联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协同开展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挂靠评估】 各地工作专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估,提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评估意见,形成《涉嫌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公示】 各地工作专班将评估结果在网上公示10日。企业在公示期内可向当地工作专班提出异议和补充佐证材料,工作专班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
第十四条【认定结果公布】 各地工作专班根据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确定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挂靠经营违法行为认定结果,并在网上公布,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
第十五条【挂靠责任】 经认定企业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依照《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经认定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相应车辆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并通过工作专班审查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认定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企业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约谈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工作周期】 各地工作专班应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的首次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
自2026年起,各地工作专班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对既有危险货运道路运输车辆逐车开展挂靠经营自查自纠,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工作专班提交既有车辆无挂靠经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4)。由当地工作专班向社会网上公示企业既有车辆无挂靠经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七条【日常监管】 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活动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挂靠经营的,同时抄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或收到其他部门抄告,发现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涉嫌车辆挂靠经营的,应及时启动程序,开展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清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省内其他地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涉嫌挂靠经营的,应将有关线索或证据移交给车辆注册地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开展车辆挂靠经营的认定和清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我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外省籍车辆涉嫌挂靠经营的,应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给车辆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车辆挂靠经营认定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涉嫌车辆挂靠经营的,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当地政府提供线索,由各地组织开展车辆挂靠经营的认定和清理。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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