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国四柴油车是指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排放标准的在用柴油车(公交车除外)。本细则补贴标准同时适用于在本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四柴油车。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完全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纯电动),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申请条件
(一)淘汰补贴
1. 淘汰车辆于2024年8月14日前(含当日)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变更登记),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2.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3. 车辆所有人报废机动车时,车辆符合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要求,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 车辆所有人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办理国四柴油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拖车日期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5.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过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
6. 补贴申请时间按照《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更新补贴
1. 车辆类型为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或重(大)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并通过审核;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轻型货车或轻(小)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淘汰车辆于2024年8月14日前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含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变更登记),且符合本细则淘汰补贴申请条件第3、4项要求。
2. 车辆所有人购置与提前报废的国四柴油车为相同类别的新能源车辆(换电车型应同时购置无动力电池车身和动力电池),具体类别包括货车、客车和专项作业车;在本市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与已报废车辆所有人应保持一致。
3.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生态环境相关失信记录。
4. 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车,购置时间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5. 车辆所有人未使用相同车辆申请过市级其他类别汽车淘汰更新补贴。
6. 补贴申请时间按照《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申请流程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账号等平台申请补贴,并提交申请信息,具体流程可参考《上海市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
四、补贴核算
补贴金额根据《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应标准进行核算。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车辆类型、初次登记年限和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新能源车辆类型、电池容量、退坡比例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每辆车28万元(退坡后最高不超过22.4万元),如核算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发补贴金额。
五、审核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材料缺失的,市生态环境局通知补正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淘汰补贴一次性发放。更新补贴分两次发放,补贴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70%,首次发放满12个月后第二次发放总补贴金额的30%。如首次发放后12个月内发生转籍或过户,不再进行第二次补贴发放。
六、资金渠道
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共担,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承担85%,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统筹安排。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2025年1月1日起,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统筹安排。
七、其他事项
国四柴油车所有人对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规取得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按要求退回补贴资金;拒不退回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追回,并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适时评估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政策实施效果,并视情况调整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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