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三万元!危险货物运输不可忽视的安全要点! 2024-11-29 15:46:47   来源:易罐

危险化学品因其独特的物理与化学特性,在运输过程中若未能采取恰当的防护措施,极易引发事故,且此类事故的后果相较于普通车辆事故更为严峻。那么,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知识,各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们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深入解析危化品运输的安全要点,并通过几个真实的执法案例来加深理解。

典型案例一

1.案情回顾:2023年7月12日16时40分,海东市平安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青BG**31厢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该车载有液化气罐共22罐,其中5罐为空罐,17罐为实罐,液化气站充气充装登记表5份,液化气收据126份,且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相关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处理结果: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焦点问题: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并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4.案例评析:液化石油气是列入国家危险品目录的物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从事装运液化气运输,需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本案中李某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液化气罐运输,其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车内没有配套专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在运输途中处置不当,极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典型案例二

1.案情回顾:2023年12月27日,西宁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城西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宁某某配送有限公司所属青A6**1V号五菱牌轻型厢式危化品运输货车在进行危化品运输,该车驾驶员李某在危险货物运输途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

2.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车所属西宁某某配送有限公司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3.焦点问题: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执法人员在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是否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先明确承运人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若承运人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应以“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为由立案调查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

4.案例评析:危险货物运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该公司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填写电子运单就擅自执行运输任务的行为,会导致企业对所属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经营的首要位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以及道路运输等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

5.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有固定的装卸作业点或专用装卸站。危险物品不能与客运或一般货运站混设在一起,应有单独装卸点

(2)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定人、定车、定点。对不同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混装,不得同车运输。

(3)装卸危险化学品前,应对车辆的车厢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扫,严防杂物和其他化学物品相混而引起事故。

(4)危险化学品应注意防震,可根据情况在车厢底部垫木板等柔性垫层,物品的排列应紧密合理,防止途中发生晃动或滑动。

(5)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要用撬棍滚动,不能重压,以防止震动、撞击等引起事故。装卸时应及时检查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完好,发现有破损或异常情况不应装运,要另行单独处理。

(6)运输时应有专人负责押运。运输途中驾驶员应集中精力,严守有关规定,防止急刹车、急转弯,以免产生撞击、物品严重移位等引起事故。

(7)运输途中应随时注意装运物品的动态,驾驶、押运人员应严禁吸烟,也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行驶路线安全要求

(1)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2)长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沿途任意停靠,确需在中途用膳、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且应选择空旷地点或指定停车场停放,运输车辆不得离人。

(3)盛夏高温期间,车辆运输可在早、晚气温较低时进行。

(4)危险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实行“运输通行证”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应取得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事先填写运输危险化学品申请表,报当地公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日期、地点、路线进行运输。没有“运输通行证”的一律不准运输。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确保您及身边人的安全,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这些安全知识千万要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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