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的要求。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本市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对部分客车的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1-6类正常质量货车)
(三)专项作业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1类至6类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6轴车以上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6轴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按本路段6类车和5类车收费标准之差值累计加收。
(五)收费精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分段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99号)执行。取消“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取整计费规则。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零时正式实施。此前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车型分类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做好联网收费系统调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等有关工作。组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公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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