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监管局日前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做出部署。
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通知要求,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掌握本辖区6个月内许可证到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态信息,主动做好对接沟通,及时上门送政策、送服务,做好行政许可解释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限符合相关许可法定要求。确因项目建设或隐患整改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在许可日期届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要督促其向所在地区(市)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原因,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原因进行核实,符合推迟延期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企业应将许可证正、副本送交区(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推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尽量避免延误审批时限。通知要求,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实施现场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督促企业对提出的现场隐患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原则上整改期限应控制在30日内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因隐患整改等原因,导致许可时限超期的,区(市)安全监管局在许可证届满日向企业下达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违规生产行为发生。对于隐患整改结束的企业,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敦促企业抓紧联系安评机构进行复查确认,避免审批时限超期。
严格许可证注销管理。通知要求,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在法定时限内已申请许可证延期,但因企业自身原因,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督促企业提出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提请注销并交回所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区(市)安全监管局对该类企业应严格落实事后安全监管职责。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整顿以及关闭措施的,区(市)安全监管局不得同意企业申请许可证延期,并视情对其所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或提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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