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定于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综合督查的范围是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作业、消防、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自9月上旬至9月底,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落实大检查工作责任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等。
(二)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等。
(三)强化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大检查期间自查自改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等。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化品、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粉尘作业、消防、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等。
(五)严肃追责问责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区对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以及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的情况;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追责等。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31个综合督查组,组长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组负责督查1个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1个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督查检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查组要对各地区落实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抽查企业检验政府工作成效。每组至少抽查所督查地区三分之一的市级单位、10个县级单位和20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三)各督查组要对企业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大检查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追责问责意见。
(四)各督查组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评纳入综合督查统筹安排,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核方案》,从被督查地区中选择部分基层政府和企业开展抽查检查进行考评。
(五)各督查组要采取访谈、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业现场,从严从实开展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六)各督查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督查情况。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督查地区反馈督查情况,9月底前将督查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8月14—20日,国务院安委办督导组先后在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贵州、西藏等地督导安全生产大检查,明查暗访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80多家企业和单位,特别督导检查了各地对近期发生事故的处理和举一反三情况。
❶
河北省
存在“上热下冷”问题
个别地区安全监管薄弱,7月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上升,张家口市蔚县发生了“7∙21”重大交通事故。
个别企业自查自改不彻底,如宣化县大白杨金矿局部巷道仍在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木支护,中石化张家口销售分公司南站油库储油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❷
山西省
问责曝光力度不够
部分市县问责曝光力度不够,大同市自7月初大检查启动以来,仅集中曝光了10家火灾隐患单位。
部分企业自查自改不深入,督导组抽查了刚刚发生“8∙11”边坡滑坡事故区域周边的露天煤矿,发现山西昔阳安顺北坪煤业公司排土场未按规定分台阶作业,存在滑坡风险,而且管理上存在与事故煤矿同样的整合主体“只挂名,不真管”问题。
❸
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执法不严格
有的部门安全执法不严格,检查多、处罚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监管力量不足。
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等未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个别井口未封闭。锡林郭勒盟露天矿区部分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长途客运总公司存在车辆违规挂靠经营。
❹
湖北省
大检查工作部署滞后
部分县区大检查工作部署滞后,甚至有的单位大检查方案中检查内容比国务院要求少,时间进度比国务院要求慢。
有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明显滞后,如黄石招商燃气公司仍在执行2011年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汇编,企业改制和新的法律法规发布多年后,都没有完善责任制,更没有修订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❺
贵州省
没有结合实际细化大检查方案
一些地区和部门没有结合实际细化大检查方案,未明确企业自查自改要点和清单。
煤矿企业普遍未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部分企业隐患和问题较为突出。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伍冲煤矿部分巷道未按安全规程测定瓦斯基本参数,区域瓦斯治理措施缺乏针对性。
❻
西藏自治区
未成立大检查专门机构
部分地区未成立大检查专门机构,工作布置不及时。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法文书不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技术调查,轻责任追究。
如国道109线唐北段“3∙0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只处罚了货车驾驶人员,没有倒查货车所属运输公司责任。
部分企业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如林芝市金牛加油站基础设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督导组已向各省级政府反馈,要求各地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五个一批”,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督促整改,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办将跟踪督促,将各地区整改落实情况列入9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重点。
青岛港危险货物的应对以及广州、厦门、天津地区的作业政策更新如下:
1. 原青岛港2-6类危险品出口的应对方案
威海港(距青岛港270公里):
① 目前可操作的危险品为2.1类、2.2类、3类、4类、5类、6.1类、8类和9类货物;
② 可承接的航线为日本、韩国线为直航,其他航线业务还有待确认;
连云港(距青岛港230公里):
① 目前可操作的危险品为2.2类、3类(III类包装)、4.1类、4.2类、5.1类、6.1类(非剧毒品)、8类和9类货物,但由于连云港危险品堆场库容有限,新业务操作前都需提前与码头确认是否可以入库;
② 可承接日韩航线,具体需要根据SHIPPER和UN NO.单独确认;
鉴于威海港、连云港等港口作业条件和航线选择有限,建议客户选择上海港或宁波港进出口,以确保交货期。
2. 广州港加强危险品货物申报的监管
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近期发布《关于如实申报进出港货物名称的告知书》,明确表示码头对货物申报的监管会加大力度。
① 接运:黄埔新港集司码头可接运3类、4.2类、5.1类、6.1类、8类、9类危险货物,全通码头可接运3类、6.1类、8类、9类危险货物;南沙新港可接运3类、4类、5类、6.1类、8类、9类危险货物,个别危险品需要车船直装、直取或限量堆存,具体凭产品MSDS单独确认;
② 混装:黄埔新港一个集装箱内只允许装单一危险货物,不允许混装;南沙新港允许同类危险品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
③ 进口:黄埔新港因堆场容量限制不接受单批次大批量危险品集装箱进口,南沙新港无此限制;
④ 航线:黄埔新港多为驳船中转作业,南沙新港直航危险品承接选择多;
3. 厦门港“金砖五国”首脑会议期间的危险品禁运: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自2017年8月20日至9月8日期间对危险物品实施“8条禁令”,特别是 “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射钉器(弹)、弓、弩、烟花爆竹”。
自2017年8月20日0时起至8月26日24时止,禁止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及载运包装类爆炸品、易燃气体和液体、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剧毒品、感染性和放射性物质船舶进出厦门湾港区水域;
自2017年8月27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禁止在厦门湾港区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禁止载运除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之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厦门湾港区水域。
厦门警方日前发布了临时交通管制,涉及非闽D车牌禁入厦门市境、危化品运输车在厦门市内全面禁行等方面。据悉,福建省的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也协同、同步采取了相应政策。
4. 天津市全运会期间市域范围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为确保全运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重大事故,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10日,在天津市域范围内禁止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机动车载运危险化学品指定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的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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