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例违规运输危化品案:被告人投案又脱逃终难逃制裁 2019-03-21 16:56:45   来源:易罐

江苏省新沂市一男子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物品泄漏。3月7日,张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接受审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徐州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满载100桶危险化学品硫酰氯,30吨)从山东省莒南县一化工公司驶出。当日20时许,当车辆驶入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姚河处时,撞到限宽墩,致使车辆受损,且部分硫酰氯洒落至地面并有3桶发生泄漏,造成路面浓雾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8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送检的桶装化学品成分为硫酰氯。

硫酰氯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名目之一,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张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其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脱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以及相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山东省莒南县一家化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拟将硫酰氯运输至安徽省。途中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硫酰氯)泄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江苏省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运输有毒危险化

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一定社会典型意义。为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案件警示效果,此案由宿城区法院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并联系市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危化企业负责人、驾驶员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宿迁手机台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对公共安全具有很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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