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市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17-01-03 16:30:46   来源:易罐

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河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瞒报谎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办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的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正在调查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市安监局交办各县市区安监局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一)无证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由举报人通过12350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其它方式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上述非法行为存在时间长、规模大、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举报其它行业非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时间长、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举报冶金、建材、机械和轻工等行业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多人举报的,奖励对象为首次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人员要逐一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及时办理核查。受理人员认为举报内容不清、要素不完整的,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补充相关情况,然后再安排核查,举报人应予以配合。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不符合财政审核程序的,不予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人员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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