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治理工作,以全面提升罐车的安全运营水平,整治罐车安全隐患,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新罐车准入严把关
2020年1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准入要求进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罐体检验机构依法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
严格按照GB18564.1-2019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罐车生产企业使用或生产不合格罐体罐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罐车,交管部门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加强对罐体设计的质量把关,是抓好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的源头。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检验,将确保罐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提高罐车准入的门槛,提高罐车本身的安全水平。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合罐车年审工作,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注销其罐车道路运输证,同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
没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相关部门将不予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予通过年审。
此方案完善了常压罐体检验保障制度,通过对运输企业施压,保障罐车的安全性。
按照相关要求标准,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罐车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上,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检验前向原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
由于盛装不同介质的罐体在设计时对承受压力、开口等要求不同,因此不按规定介质进行充装和运输,混用、乱用、替用等行为极易留下安全隐患。
公告中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能有效减少运输企业因对罐体与介质适装性认识不足,在公告中找不到承运介质相适用的罐车而购买其他不适用罐车的情况出现,进一步加强对罐车准运介质的管理。
4、加强在用罐车整改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对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经调查确认后将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同时,将利用信息平台,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整改合格后,可进行信用修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被约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或罐体检验机构违规三次以上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运输企业不予受理其新增运力申请;而罐体检验机构则暂停其罐体检验资格。
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使得运输车辆在设计生产时就应该进行针对性的设计来保证其运行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介入,本应使罐体质量得到保证,使罐车能够达到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以促进整个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性。
但检验机构的失职或违规操作会起到反作用,因此加大拓宽投诉渠道,加强对违规者整改的力度,有利于危险货运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在用罐车的整改,以及对存在缺陷问题罐车实施召回,都进一步保障了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强化了对人身安全最直接的保障。
5、强化罐车监督管理
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将进一步强化对罐车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采用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监管罐体检验机构,建立健全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的罐体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进行依法处罚。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过程中,违法超限超载罐车将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强化对在用罐车介质适装、超载超限上的监督管理,提高罐车市场准入门槛和违法违规成本,将罐体生产上到在用车辆使用的管理链条连接起来,提高罐车的本质安全水平,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环境,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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