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获悉,重庆市将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简称危化企业)实施严格的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复产时必须重新开展安全评价。达到安全条件的,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告市应急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
据了解,该制度明确危化企业停产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如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审查具备复产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或者企业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市应急局申请注销许可证;复产时,按照新办许可证相关要求,重新申办。
同时,凡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论停产时间长短,均应立即向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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