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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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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和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保障中心城区道路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市主城区及区县中心区域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路段、时段
(一)东起金沙江大道中段入口处(滨江大道起点)和攀枝花大道东段密地桥头以及龙箐大桥东;西至金沙江大道中段与渡口桥南下线交汇处和攀枝花大道中段原水文站路口;北起北部站立交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特勤大队外);南至三线大道北段金域阳光路口。上述区域全时段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
(二)攀枝花大道、苏铁中路、宝兴街、联通街、那总路全时段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
(三)盐边县城二号桥路段至县城水厂路段,东城街、西城街、东环路、西环路、中环路、小区路每日7:00时至20:00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
(四)米易桥东街、文体路、南街、北街、城中街、茶园巷、新民巷、新隆巷、河滨路、府城路、东兴路、育才路、安宁路、人民路、向阳路、同和路、清桐路、宁江路、樱花大道、利民路、青皮路、桥西街、大坪北路、大坪南路、河熙南路、河熙北路、迎晖路、普林路、迎宾大道、安居路、红格温泉大道(0公里-2.1公里)、彩虹路(金江火车站广场入口至金江水厂路段)全时段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
二、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执行应急、救援、抢险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及环卫、执法、市政、园林等城市公共服务部门的特种专业车辆,不受本通告禁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用于城市配送、日常生活品运输、工程施工等车辆,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凭相关证明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货运车辆通行码(证)后准予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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