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到底谁是主要负责人? 2022-03-19 09:03:42   来源:易罐

近日,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说法》 两会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在两会期间发布这个特别节目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责任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刑责!显然,依法治理已成为守住安全这条红线的根本性举措。

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那么:到底谁是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

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

针对主要负责人问责条款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有6条问责的法律条款直接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下:

 0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行为
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

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0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

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

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面对法律的严格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

如何履职尽责,带领企业实现安全发展?

听听他们怎么说!

各方观点

身体力行是最好的示范!

(河北万全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丁满忠/口述 朱广涛/整理)

要履行好全面负责的责任,仅在口头上吆喝是不可取的,还需要具备履职尽责的能力,简单来说,应该做到心勤、手勤、腿勤。

具体来说,应知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业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熟知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一责任人首先要端正态度,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培训中不仅人要到场,还要做到真学。把学习贯穿日常管理全过程。学工艺设备,学管理制度,学经验教训。

注重组织人员向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学,从中吸取教训,完善相关制度。

以关键少数促绝大多数!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安监部总经理 闫国兵/口述 孔德淇/整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守好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筑牢电力企业安全底线,需要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点抓好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提升、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刚性执行及奖惩机制设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闭环。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能仅限于抓,还要管好绝大多数,推动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逐级传递,确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做到以关键少数促绝大多。这就要求第一责任人身体力行,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同时抓好员工安全培训,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压实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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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担当是重要品质!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山西工程管理部指挥长 张 平)

项目安全生产的好坏,与指挥长的监管是否得力有直接关系,作为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勇于担当,在常抓不懈、预防为主上下力气。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要给足人,即专职安全员要足够;给足钱,即安全投入要及时;给足权,即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奖罚权和否决权。

安全工作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第一责任人要常态化抓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促实施全员教育培训,带头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健全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其作用,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严格分包商管理,把好准入、评价关,从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守安全底线、违章蛮干的队伍坚决清退、拉黑;落实终端责任,下大力解决对工区、班组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短板、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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