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现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工信部原〔2017〕1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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