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也各有不同。对于危险货物,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其包装有特殊的检验要求。今天,小编就带您全面了解一下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
1. 爆炸品
2. 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性物质
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二、危险货物包装有哪些分类?
按照种类,可划分为单一包装、组合包装、复合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等。
按照危险程度,对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可划分为I类、II类、III类三个包装类别:
1. I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2. II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3. III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三、危险货物包装如何标记?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通过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关要求,但标记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盛装任何物质。
标记示例:
四、什么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如52代表黄埔海关),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
五、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有什么监管要求?
为保证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证”)、《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简称”使用证“),两证俗称“危包证”。
六、怎么向海关申请“危包证”?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黄埔海关根据业务分工,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区、东莞市的企业分别由萝岗海关、增城海关、东莞海关负责。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黄埔海关根据业务分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增城区的企业分别由萝岗海关、增城海关负责,东莞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属地海关负责。
备注:东莞片企业所在地的受理海关
●东莞海关:莞城、石龙、东城、万江、南城、中堂、望牛墩、石碣、高埗、道滘、洪梅、厚街、寮步、大朗、茶山、石排、松山湖。
●新沙海关:麻涌。
●常平海关:常平、桥头、横沥、企石、东坑。
●凤岗海关:黄江、樟木头、清溪、塘厦、谢岗、凤岗。
●东莞长安海关:虎门、长安、大岭山。
●沙田海关: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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