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条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同意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浙江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临平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且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九峰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西、余杭、九峰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对仅行驶杭长高速公路紫金港至百丈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紫金港、瓶窑、径山、黄湖、百丈等5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青山湖收费站、杭州西收费站至临安收费站、余杭收费站至青山湖收费站、余杭收费站至临安收费站、青山湖收费站至临安收费站之间的往返路段,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余杭收费站至青山湖收费站、余杭收费站至临安收费站往返路段差异化收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仅行驶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丁家山至小港段、穿好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大碶枢纽至北仑(大碶)收费站段,进出均在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丁家山、小港收费站,穿好高速公路灵峰、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收费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大碶)收费站等8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15日。
对仅行驶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收费站至穿山港区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穿好高速公路霞浦、柴桥、郭巨、穿山港区等4个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复收费标准的25%收取。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15日。
对过往文泰高速公路筱村互通至泰顺互通段、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C牌照1类客车通行费减免5元/车次。
对仅行驶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收费站至南太湖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织里、湖州、南太湖等4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对仅行驶申嘉湖高速公路南浔南收费站至湖州东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南浔南、双林、湖州东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长高速公路天子湖互通至安吉互通段、申嘉湖高速公路梅溪互通至杭垓互通段,进出均在杭长高速公路天子湖、安吉北、安吉开发区、安吉收费站,申嘉湖高速公路梅溪、孝源、孝丰、报福、杭垓收费站等9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练杭高速公路桐乡西互通至雷甸互通段、杭宁高速公路德清北互通至德清互通段、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舞阳互通至新市枢纽段,进出均在练杭高速公路桐乡西、新市、新安、雷甸收费站,杭宁高速公路德清北、德清收费站,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舞阳、莫干山、阜溪、莫干山高新区、乾元、钟管、新市西收费站等1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E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申嘉湖高速公路新塍互通至洪溪枢纽段、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洪溪枢纽至步云枢纽段、沪昆高速公路步云枢纽至王店互通段、常台高速公路观音桥枢纽至王店东互通段、乍嘉苏高速公路南湖(嘉兴南)互通至凤桥互通段之间路段,进出均在申嘉湖高速公路新塍、王江泾(嘉兴北)、油车港收费站,沪昆高速公路嘉兴东、王店收费站,常台高速公路秀洲(嘉兴西)、马家浜、南湖(嘉兴南)、王店东收费站,乍嘉苏高速公路余新、凤桥收费站等11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F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11日。
对仅行驶杭金衢高速公路郑家坞互通至金义新区(鞋塘)互通段、甬金高速公路傅村枢纽至何宅枢纽段、义乌疏港高速公路何宅枢纽至后宅枢纽段,进出均在杭金衢高速公路金义新区(鞋塘)、郑家坞、浦江、义乌、望道、上溪收费站,甬金高速公路义乌东、徐村、佛堂、义亭、傅村收费站,义乌疏港高速公路湖门、福田、苏溪、廿三里收费站等15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上述优惠政策除有明确时间的外,其他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至2024年12月31日。由此形成的车辆通行费差额部分,由实施优惠政策的市县政府负责补偿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有新的要求,再行调整。
舟山跨海大桥路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对进出金塘和沥港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复收费标准的25%收取;对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其他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对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通行费继续实施分时段优惠。即当日19:00至次日7:00期间,对从舟山跨海大桥沥港或金塘收费站单向驶至蛟川收费站的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其在舟山跨海大桥金塘大桥路段的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复标准的25%收取,享受优惠的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专用车辆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
江苏出台“十项措施”服务交通物流保通保畅
1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服务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十项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
对运输医疗防控、民生、能源等重点物资、应急物资的车辆在拥堵路段给予优先通行。在大型物流园区、物流集散地周边道路增派警力,加强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二、放宽城市货运车辆通行
城市道路除早晚高峰和高架、隧道以及核心区少数道路外,允许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货车和清障车凭电子通行码通行。电子通行码通过“交管12123”App或本地系统申报,全量保障,有效期每次1个月以上。
三、优化城区停车管理措施
积极提请政府调整优化停车管理措施,并视情在医院、大型超市、物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对群众就医、货车卸货等临时停车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快速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对涉及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医疗物资原材料剧毒品运输的,缩短审批时限,省内运输的当日审批完成,跨省运输的协调相关省份3日内审批完成。根据实际调整危化品车辆限行时间和区域,保障正常物资供应。
五、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对货运车辆超载10%以下、超速10%以下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不罚款、不卸载、不扣证、不扣车的“四不原则”,以教育、纠正为主。对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车辆,主动提供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六、为紧急就医提供应急交通保障
优先保障救护车等急救车辆通行,对接到的群众紧急就医等报警求助,快速处置、全线联动,第一时间启用“生命绿色通道”,必要时安排警车开道护送。对因救助群众等紧急原因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后免于处罚。
七、设立便民服务驿站
协调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执法站等地,设立便民服务驿站,为过往货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地点,以及开水、急救药品、修车工具等便民服务设施。
八、开通涉疫应急窗口
在各级车管所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生产等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加急办、预约办、便捷办。对最新批量投入使用的医疗服务保障等重点车辆,主动为相关单位提供牌证集中办理服务,采取专线电话、专门窗口等方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快速上牌投入使用。
九、实行驾驶证注销、机动车报废“延期办”
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导致驾驶证可能被注销的,将注销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十、实行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容缺办”
对全省13个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办理“期满换证”业务时,2023年3月31日前允许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
山东乐陵市危险品运输车限行调整
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 乐陵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对通行城区的货运车辆采取分区域、分车型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限制车辆
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
二、限行区域
旅游路(挺进东路东首向南至开元东路东首路段,不含)和G339国道(不含)以西,阜昌路(不含)以北、汇源大街(含)以东、挺进路(不含)以南。限行区域示意图见附件。
三、限行时间
5:00-23:00限制通行。
四、管理方式
1、确需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受限制车辆,可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根据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2、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物运输车辆,全天、全辖区禁止通行。
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4、遇重污染天气、疫情防控等应急响应时,按照其响应级别规定执行。
五、绕行路线
1、汇源大街受限制车辆禁止通行及横穿。
2、旅游路、挺进路、G339国道(穿城路段为:碧霞路、阜昌路)受限制车辆可正常通行但禁止横穿。
3、由河北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240省道或G2京沪高速;由商河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240省道或S12德滨高速;由惠民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12德滨高速或G339国道、S240省道。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乐陵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限行图
(来源:浙江发布、江苏警方、乐陵公安交警,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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