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罐作为炼油化工总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储存单元,在总流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由于储存单元不涉及化学反应、精馏、萃取等强传质传热过程,储存温度和压力也相对较低,所以与石油化工装置相比其流程更简单。然而现阶段设计的储运系统又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如单罐容量大、罐体数量多、布置相对集中,综合来讲储运系统存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介质数量巨大,若由于介质外漏引发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负面社会影响。
鉴于国内外石油化工储罐介质外漏引发的一个又一个损失惨重、代价巨大的事故,我们不禁要问储罐要设置什么样的联锁?哪些储罐要设置联锁?这些联锁要不要接入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安全主管部门对石油化工储罐联锁设置的要求或者规定,并从中找寻上述问题的答案。
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86号)
(一)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0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第十三条(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0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6.6.13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05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 50737-2011
6.2.3 油罐进油管道控制阀门应采取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
6.2.4 油罐宜采取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的措施。
11.1.2 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3 高高液位开关应具备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
4 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06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0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年版)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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