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应急管理厅通报一批危化品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3-11-23 14:23:33   来源:易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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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2023年度第九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高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2023年4月26日,根据省应急厅举报交办单要求,潍坊市应急局对高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12月份左右对原有废弃油脂循环利用项目部分设备进行改造,利用氢溴酸、乙醇等生产危险化学品溴乙烷。检查当日,项目设备设施已基本改造完成。经称重,现场存有原料乙醇11.47吨、原料氢溴酸7.68吨、半成品氢溴酸与水混合物6吨、产品溴乙烷1.53吨,经调查询问并查看企业进货记录,其尚未出售已生产出的溴乙烷,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的原料及半成品、产品等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抽样取证,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检验,经检测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检测结果,潍坊市应急局于2023年5月6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乙醇、氢溴酸、溴乙烷以及相关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原地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目前该企业已不具备溴乙烷生产能力。

二、淄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400吨超纯氢气提纯充装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3年4月23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按计划对淄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范围:氢气1400吨/年、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2000吨/年、甲醇600吨/年、2-甲基四氢呋喃80吨/年。检查当日,该企业PSA装置停产,正在进行年产1400吨超纯氢气提纯充装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经调查,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企业因需将原PSA装置出口的工业氢气提纯为超纯氢气,并实现超纯氢气的充装而进行了此次技改。企业为赶进度尽快投产,在上游企业停产检修期间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因此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立项并办理“三同时”手续。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刘某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昌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案


2023年5月11日,潍坊市应急局危化科配合省应急厅,对昌邑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硝化企业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将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储存在同一仓库内,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氯气的特性,属于禁忌物料(《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条款3.4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条款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的规定。按照潍坊市应急局《落实“局队合一”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与监管许可一体化工作方案》要求,市应急局危化科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理,支队立即到场核查,经查问题属实,该企业存在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混存的情况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盐酸与次氯酸钠溶液之间发生反应,会生成有毒气体氯气,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潍坊市应急局通过省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系统进行了上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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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 应急管理部

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初,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并销售给小餐馆作燃料使用。经初步核查后,启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民宅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暂扣14460升不明液体。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该液体为闪点小于60℃的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场负责人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9家餐馆,共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万余元。

郭某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5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启东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依法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97万余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

案例二

2023年2月7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应急办接群众举报,反映齐村镇某厂房非法制造硫磺。经初步核查,发现被举报厂房内存有成品硫磺33.2吨,硫磺产品18吨,磨粉机一套,未包装的硫磺粉末若干。应急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查明,被举报厂房为某化工企业实际经营人魏某某租赁,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加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陆续购进63余吨硫磺储存于上述厂房内,并将部分硫磺粉碎加工后进行销售,共售出12吨,销售收入1.32万元。该厂房不具备加工、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紧邻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魏某某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3月13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结束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12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魏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0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2022年5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同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和阜沙镇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6286.07万余元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25.86万余元

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数额巨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中山市公安局。

2023年1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4名股东刘某某、甘某某、司徒某某、夏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8月下旬,中山市公安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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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通报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超品种储存危化品等案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存混放。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华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处罚情况: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7.5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华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蕲春县天一化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案
























蕲春县应急管理局对蕲春县天一化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超量储存甲醇;3.甲醇燃油分装区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后未投入使用。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 处罚情况:蕲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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