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定,当事人石某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西樵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石某实施行政拘留;西樵镇依法对当事人石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从事危废处置经营的单位
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许可证规定规范处理危险废物
做到合法经营
切实担负起
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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