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底数。各市要压紧压实县(市、区)、乡(镇、街)的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园区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以跨地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小化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不留死角盲区,彻底排查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建立清单台账。
1. 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 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3. 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 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 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6. 特别注重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一致,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从严从快打击,分类处置整治。
各市要根据排查结果,严厉打击,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彻底取缔非法违法“小化工”,深查彻改安全风险隐患。
1. 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 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4. 对拆除的非法装置设施,要依法依规进行封存、拍卖或报废处置,坚决防止再次用于非法生产。
认真落实《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家及省有关工作部署,鼓励、发动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小化工”,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编写了《非法违法“小化工”有奖举报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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