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工信厅、应急管理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继河北、吉林等省份之后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在危化品许可方面进行政策松绑。
管理办法明确,该许可放松政策限于绿氢生产环节,绿氢运输仍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从事绿氢道路运输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充装许可。
此外,管理办法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绿氢加氢站应向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
长期以来,国内政策将氢列为危化品范畴,制氢项目属于危化品生产领域,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且需要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绿氢制造成本,限制了绿氢行业发展。
内蒙古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破解了上述问题的发展障碍,将进一步推进全区绿氢产业提档升级。同时,该办法建立了一整套绿氢产业安全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工作人员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保障全区绿氢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规范了绿氢生产、储存、运输、充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了风险管控,基本形成了绿氢产业安全管理体系;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了绿氢产业链各环节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填补了安全监督管理空白,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三是进一步完善绿氢产业政策体系,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绿氢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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