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油罐车内装柴油,罚! 2024-06-06 09:19:38   来源:易罐

正值夏季
危化品事故进入易发期、多发期
湘江新区聚焦
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
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力度
近日
查处一起危化品违法案件

涉事企业被罚款1万元


日前,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处联合雷锋街道应急办开展核查,在一处砂石场发现放置一辆小型油罐车。该油罐车已经报废,但车载油罐内存有柴油。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油罐车所有人为湖南骏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罗某近期从油库购入2吨柴油,用于自有工程机械加油,未对外进行销售。当时车载油罐内还剩余约1.2吨柴油。油罐车采取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措施,但未建立专门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油罐车和油罐内柴油实施了查封扣押。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说道。

湖南骏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整改,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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