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只上过小学的李某,在禹州某乡镇经营一处废品回收站,常年以回收汽车保险杠等塑料回收经营为生。2021年5月份以来随着收购业务增多,就从散户、收废品人员和汽修厂收购废旧机油壶,本以为每吨300元的回收差价稳赚不赔,没想到却因此违法入狱。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禹州市某再生物资回收商行内收购、储存大量废弃机油壶,并压缩成块,将其存放在没有处理硬化的土地上。2023年6月被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查获,经称重,被告人李某收购、储存废弃机油壶共计24.27吨,系危险废物。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废物主要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机油壶属于该名录中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别,不具有经营资质进行回收,储存不当容易污染环境,同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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