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判刑! 2024-06-25 15:25:04   来源:易罐

事故概况






2021年9月12日,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其在某村民组63号救火过程中发现该民宅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接报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民宅进行检查,发现该民宅内储存有烟花爆竹720件。经进一步调查,该处民宅所有人朱某某将空房间出租给周某某用于存放烟花爆竹,周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民宅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存烟花爆竹所必备的条件。朱某某家距高速公路最近水平距离24.2米,该民宅另一房间存放桶装柴油224L以及约2千斤谷物,且有人长期在该民宅居住生活,因电路老化导致火灾。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周某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长期有人居住且靠近高速公路的民宅中,并与易燃物品混放,因电路老化导致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周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本案中,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周某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长期有人居住且靠近高速公路的民宅中,并与柴油等易燃物品混放,因电路老化导致火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资讯 :

易罐

安全易用的罐车运输平台
APP内打开
×

联系我们

请选择系统

您是如何知道易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