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接群众举报后,某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现场储存疑似甲醇物质21吨,经抽样送检,查获的疑似甲醇物质闪点达到10.6℃,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现场无相关防范措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经进一步调查确认,2021年11月,沈某与石某某共同商议后,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吴某某合伙,共同设立了甲醇存储点非法销售甲醇。沈某、石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销售甲醇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本案中,沈某、石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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