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邹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青阳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重点路段检查时发现一辆轻型栏板货车鲁GP**6车内装载了五个吨桶乙醇,共计3500公斤。
根据其提供的生产厂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材料,初步判定运输货物为危险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实施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天进行物品抽样取证。随后,青阳中队委托淄博市质检院进行检测,最终认定该车运输的货物样品为乙醇溶液,属于危险货物。
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后了解到,当事人之前并不知道乙醇属于危化品,当事人(车辆)属于首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田某将依法被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田某深刻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并表示服从处罚,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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