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动态监控公司改超速阈值4人涉刑 2025-03-21 14:54:38   来源:易罐

2024年3月19日14时37分,呼北高速公路临汾乡宁段西家塔隧道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3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89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汉玉处于疲劳状态驾驶机动车,进入隧道后超速行驶、未开启车辆前照灯,致使车辆碰撞隧道墙壁

2、 事故间接原因


(1)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肇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

1.嘉骏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只挂名不履职。嘉骏运输公司“两类人员证”持证者有5人,经调查,“两类人员证”只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未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其中三人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均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另外两人不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未配备专职监控员,未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豫AP8809号车驾驶人李汉玉使用他人(张春雨)身份信息识别卡疲劳驾驶预警后,更换为本人身份信息识别卡继续驾驶,规避疲劳驾驶报警,监控员未能发现;李汉玉驾驶豫AP8809号车未按包车牌线路行驶,监控员未发现。

3.违规修改动态监控平台限速阈值。嘉骏运输公司为减少超速报警记录,向车安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分路段限速,将公司所有车辆限速阈值统一修改为100km/h。“3·19”事故中豫AP8809号车进入西家塔隧道时行驶速度84.6km/h,超过呼北高速西家塔隧道限速80km/h的限速值,导致肇事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而未产生超速报警信息。

4.违规获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嘉骏运输公司向郑州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供豫AP8809虚假包车合同、驾驶员信息、行程单,违规获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开展包车客运活动。

5.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豫AP8809号车2023年8月份、12月份未进行二级维护,晟鑫公司为其出具两份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车安达公司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依规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未严格履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事项[21],违反了《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4、违规受理嘉骏运输公司调整限速值申请,取消分路段限速,统一修改限速阈值为100km/h,致使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超速行驶未预警报警,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3、事故处罚

嘉骏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嘉骏运输公司李春锋、周豪杰、程贵霞、王磊、李倩倩,车安达公司法人代表马丽娟、股东刘娜、阴发龙,邢学彬,东山国旅吴进进,李文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豫AP8809大客车驾驶员李汉玉,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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