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4年1月11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驾驶一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昆山市装载一批货物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当日19时,车辆行驶到昆山市金阳路附近时遇执法人员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货物桶身标有第8类腐蚀品危险货物警示标志,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无法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两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案涉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原本安排了正规危货车辆运输,由于数量较小,驾驶员为节约成本,将案涉危险货物送至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为运输。后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又将这批货物交由无危货运输资质的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本案危险货物为剥膜液,经抽样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承运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