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货车辆竟承运危险货物? 被罚款13万元! 2025-03-25 10:22:28   来源:易罐

【导读】

2024年1月11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驾驶一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昆山市装载一批货物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当日19时,车辆行驶到昆山市金阳路附近时遇执法人员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货物桶身标有第8类腐蚀品危险货物警示标志,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无法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两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案涉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原本安排了正规危货车辆运输,由于数量较小,驾驶员为节约成本,将案涉危险货物送至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为运输。后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又将这批货物交由无危货运输资质的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本案危险货物为剥膜液,经抽样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承运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托运人上海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承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关键环节,承运人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主体,加强承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尤其重要,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承运人有义务对所运输的货物进行必要审查,并根据自身运营资格、能力决定承运与否。


托运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源头,加强托运环节管理对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即运输企业要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要涵盖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标准规范为指导,正确界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联合国编号。托运人应选择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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