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委会,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贵阳市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贵阳市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贵州省安监局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为动力,以防范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通过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年度工作任务、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监管,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危险化学品各项行政许可工作,从严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和演练工作,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贵阳市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魏燕飞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胡正康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2017〕1号)和《贵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安发〔2017〕2号),要按照《贵阳市安委办关于做好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筑安办发〔2018〕1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二)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和办法,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强化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履责检查和履职考核。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厘清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
要通过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双控”体系建设,积极利用贵阳市“安全云”平台报送各类安全生产数据;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即将印发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建立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班组管理、岗位管理和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化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治。
进一步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全面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开展全面细致排查,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求,限时整改完成,并落实好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隐患演变为事故。
(四)加强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是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是新、改、扩建化工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要根据化工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控制系统复杂程度,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等级,优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可燃、高毒、剧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集中声光报警设备和紧急连锁停车装置。
三是推进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有远程紧急切断措施和停车系统。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成品油库和涉氯、涉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再次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并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数据库,完善基础信息档案。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备案和建档,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经排查和辨识,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要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核销。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未实现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五)持续开展整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道路运输和管理要求,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道路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六)认真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跟踪评估结论,掌握并研判本地区有关企业的风险情况,有效防范事故。
(七)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
要按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化学品罐区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凡是灌区自动化控制达不到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切实推动整改进度。
(八)持续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5〕6号)要求,继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维修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有效遏制涉及特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探索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的创新做法,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照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反“三违”行为专项治理,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要督促企业限期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查找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并出具诊断报告,提出整改措施,确保装置的安全可靠。
(九)大力开展制药企业安全监管。
一是将制药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领域年度执法计划,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二是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控措施,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形成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彻底治理隐患。
三是对辖区内医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再次组织普查,积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十)切实加强化工过程和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要求,切实加强化工过程和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2010)要求,从及时收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公用工程可靠、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管理、事故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指导企业逐步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要督促化工企业加强安全仪表的操作、维护和管理,做好仪表定期检测工作,建立健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利用大修及技改时机,逐步完善安全仪表、过程报警、连锁控制等安全设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登记台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特别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剧毒品使用企业、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存在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场所、两湖一库周边地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油气化管道企业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危险区域、重要岗位和场所等环节的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要建立完善聘请专家参与检查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检查的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聘请专家和第三方参与检查年覆盖率要达到100%。
(十二)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要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在全面总结2017年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好针对重点物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为,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和变更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是利用“12350”监督举报电话,坚持以“四不两直”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明查暗查,认真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通报非法违法企业名单。
三是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委会、社区等基层力量,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理。
(十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准入关,依法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许可审查。规划、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备案过程中,要督促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完善许可手续,杜绝未批先建或边建边批行为。安监、商务、公安、工商、规划、发改、工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行政许可办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等功能信息化共建共享。
(十四)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相关要求,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引导鼓励企业积极申请达标审查。
二是督促企业和评审单位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历史数据的录入工作。
三是采取“回头看”的形式,督促企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建设,实现持续达标,并着力培育1-2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1-2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十五)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演练和备案工作。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规定,充分辨识安全风险,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必须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省、市相关预案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法。
(十六)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投入。
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要求,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十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
一是在加油站继续推广应用双层油罐、复合管线和油气回收系统。督促老旧加油站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2017〕307号)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油罐改造工作,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是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继续推广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
三是在安全风险大的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
四是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严防事故发生。
(十八)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及禁毒相关工作。
一是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并通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季报、年报信息填报工作。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审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要求,认真登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台账,及时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动态情况,严防其流入非法渠道。继续培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企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带动本地区相关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全年要做到企业检查全覆盖,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并按照《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计委 海关总署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要求,排查辖区企业是否经营上述易制毒化学品,并督促企业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
二是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8〕10号)要求,切实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把禁毒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工作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提高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干部职工及家属子女和监管服务对象禁毒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圆满完成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目标任务。
(十九)完善反恐防恐措施,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是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台帐。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反恐怖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级反恐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反恐工作。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完善反恐防恐措施,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有相应技术防范设施的专用仓库。积极配合,主动作为,认真开展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督促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特别是新《安全生产法》、化工“四十一条禁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反“三违”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内部或外部培训掌握所在岗位的必须安全技能。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生产装置,督促企业使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化工专业知识和职业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操作。
(二十一)加强遗留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的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遗留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处置遗留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防止遗留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不规范处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对仍留存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停产或关闭企业,一律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要督促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完善安全措施,对留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管,并及时安全处置剩余物料。
(二十二)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强化安全监管统筹协调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安排部署上来。要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热情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上下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年度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联系人:龙玉国;联系电话:87987380;邮箱:45209247@qq.com。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此文转发至本地、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开展好2018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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