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公路稽查站工作人员的检查,自知超限的货车司机符某原本已将车停靠路边,但却突然加速冲卡,将正在执法的公路稽查员赵某卷入车头,拖行400米左右,最终导致赵某身亡。淮南中院一审以司机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符某不服上诉。1月10日,安徽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13日晚11时,寿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赵某在安徽省道合阜路S102线245km处执行公务时,遭遇大货车恶意闯卡,不幸因公牺牲,年仅49岁。
2001年4月,寿县交通运输局寿春公路征费稽查站经寿县交通局及安徽省交通厅批准正式成立,并于2012年6月按照上级要求,更名为寿春公路稽查站。承担对辖区道路交通运输市场和运输安全进行监管职责,负责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相关规定的超载超限行为进行纠正。
2018年10月13日晚,赵某与同事周某、陈某按照工作安排,身穿制服和反光背心,头戴制式帽子,持手电筒在寿县对面)执法检查运输车辆。
23时许,符某驾驶载有24棵桂花树的半挂牵引货车自南向西过红绿灯路口行至该稽查站检查点时,看见赵某和周某、陈某三名执法人员上前检查,赵某站在车头前方,陈某、周某分立车头两侧。
因路边已停靠一辆货车,符某驾驶的货车被赵某等人拦住,车头斜向路边,车身仍留在内侧车道,在前一辆货车后短暂刹停(未熄火)。
车停下后,站在驾驶室一侧的陈某走到货车驾驶室门旁,要求符某出示证件,赵某站在车前方居中位置,周某站在车前方右侧位置。符某明知此时启动汽车非常危险,可能会造成车前、车旁执法人员的伤亡,先是缓慢启动货车,紧接着向左侧打方向,在仅看到周某、陈某避开车头,未确定站在车前方的赵某已安某的情况下,加速行驶,致赵某躲闪不及被货车带走。
周某、陈某发觉赵某被车带走,即追着拍打货车车身,符某不予理会,继续加速前行。周某、陈某驾驶执法车辆在后追撵。符某驾车行至离检查点约400余米处,车左后轮出现一次明显颠簸,发现赵某被车碾压致死,遂停车并拨打122、120电话报警,请求救助。
医疗人员到场确认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车辆碾压致身体多脏器严重损伤即刻死亡。
符某供述称,事发时候,他拉着桂花树苗运往阜南县,行至寿县到红绿灯丁字路口向西拐弯时,有三名身着运政制服,头上戴着帽子,身上还穿了反光背心,手里拿着发光东西的工作人员示意其靠边停车。因为当时慢车道上已经停有一辆货车,他就把车头往快车道转,还没有完全转到快车道上,看到3名人员站在车头,就停下了车,但没熄火。车头停在前面货车的左侧后方。一名执法人员上前拍驾驶室门向其要手续,当时车驾驶室左侧窗户是半开状态,他问查什么。对方回答查车,让把手续拿给他看。他在停车约两三秒钟又缓慢起步,在车缓慢起步时,看到车前有人,他们当时拍打车子让其停车,其一直缓慢加速起步,想着车往前车开了他们会主动避开,并且看到了车左右两侧各有一个人让开,心想他们3人都会让开的,就继续换档加速往前开了。往前开了约四五百米,感觉车子晃了一下,车左边应该是轧到东西了,因为路上没有东西,其想应该是轧到人了,从后视镜看到死者,于是停车。两名运政工作人员开车追了上来,说他轧到人了。之后他打了报警和120电话。公安人员将他从案发现场带到派出所。符某称,他不愿意接受检查是因为车上拉的树苗超长,他认为这个稽查点不正规,不想接受检查。他也认为那三人是公职人员,不会拿生命开玩笑,不会强行拦车。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赔偿赵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符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不明知“被害人赵某挡在其车前,启动车辆可能会导致其伤亡”,他短暂刹停后缓慢加速行驶,起到了警示作用和给予了避开危险的必要时间,其也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改判其无罪。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令赔偿的数额过高。他的辩护人则认为对符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安徽高院认为,符某在看到被害人赵某等人在其车前拦车检查后,为逃避检查,短暂停车后即继续驾车前行并逐渐加速,明知其加速驶离的行为可能导致车前人员伤亡,放任被害人被其所驾车辆带走并碾压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符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能供述驾车碾压致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符某对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情况依法判令赔偿。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