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 2017-10-12 13:54:32   来源:易罐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要求,现就在福建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总体要求,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为核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为在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试点目标

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努力形成机构设置科学、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可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推广的成功经验。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单位应按照相对集中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加强基层执法、体现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试点地区交通运输管理的特点和实际,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按照公路执法、水路执法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整合交通执法权,将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各试点单位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努力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当地行政执法序列,原则上使用公务员编制或者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四)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队伍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执法经费来源的合法化和正规化。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做好执法人员招录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内部选用、公开招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在核定编制定额内,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按规定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六)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调协助制度,开发完善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与公安执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之间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

(七)搞好“三基三化”建设。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整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作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简化、公开执法处罚程序,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积极解决和落实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取证器材等行政执法装备。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创新执法奖惩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改革所处的具体阶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试点任务,明确改革举措、时间安排、配套保障措施、预期成果等内容。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估各项改革取得的实际成效,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进全系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已经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试点单位,可以不受上述试点时间和实施步骤的限制,提前完成试点工作,先行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把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涉及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方面争取有所突破,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路政、运政等各专业管理机构也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各试点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组织作用,积极和有关部门、机构配合,共同组织做好试点的有关工作。

(二)积极探索,力求实效。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问题,科学地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可根据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实施模式,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自身改革所处的具体阶段确定改革重点任务,按照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要重点在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列支渠道、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上下功夫,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的编制部门、人事部门沟通,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对改革的支持,为改革提供相应的法规、机构、编制和经费保证,确保改革顺利平稳进行。福建省和广西自治区桂林市要重点在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上下功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协调、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实现专业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桂林市还要着力探索如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落实“三基三化”建设任务,提高基层执法机构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争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试点成果予以推广。

(四)加强沟通,强化指导。改革工作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的列支渠道等问题,试点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部和地方政府报告。对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环境。针对改革中的难点,部省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攻坚力度,合力推动改革试点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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