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识以及破坏拆除电子标识的重点车辆,直接罚款500元! 2017-08-12 10:04:34   来源:易罐

 深圳市交警局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识以及破坏拆除电子标识的重点车辆进行处罚

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含公交、出租及网络预约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相关处罚依据及标准

    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查处违法的方式

    市交警局将通过启用非现场执法设备、日常巡查及市民投诉、举报的方式发现、查处上述重点车辆拒不安装电子标识的违法行为。

申请安装

    2017年9月1日前,对于积极申领完成安装的重点车辆不予处罚。对于新上牌的重点车辆,落地一周后仍未申请安装的,予以处罚。

推荐资讯 :

易罐

安全易用的罐车运输平台
APP内打开
×

联系我们

请选择系统

您是如何知道易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