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入的一辆危险品运输车挂靠在案外人名下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2020年3月,张某发布一条驾驶员招聘信息,刘某应聘后,双方约定张某每月支付刘某相应工资并含一名押运员。2020年4月起,刘某开始驾驶该车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5月,刘某与张某妻子李某补签了一份《驾驶员聘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刘某的工资支付及费用结算改由李某负责。
2020年6月,刘某驾驶该车到某危险物品货运公司卸货,刘某站在货物上面掀开帆布雨篷,押运员站在地上拉扯雨篷,在此过程中,刘某不慎从货物上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李某,提供劳务一方的刘某的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危险品车驾驶及押运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应的提供劳务的资格条件。车辆上也配备了安全头盔、防护服和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即提供了安全生产的条件。但事发时,刘某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危险品车驾驶人员,当时并未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其安全意识淡薄,显然存在重大过错,且从其伤情看系颅底骨折,属脑外伤,其死亡与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直接的关联。同时,张某、李某疏于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督促,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事关自身的生命健康,也事关他人的生命健康。在生产过程中,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规范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有效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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