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腐蚀,提到这些关键词,相信你的脑海中立马浮现“危险、可怕、远离……”。然而有些司机为了赚取中间差价,竟将安全抛之脑后,在未获得危化品运输许可以及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装载“移动炸弹”在道路上任意穿梭。
近日,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一起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目前, 某燃气公司供应点负责人蔡某、驾驶员向某已被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进一步处罚。
“警察同志,我就是个运货的,老板让我来运我就来了。”驾驶员向某不停地解释。
8月6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大数据预警:一辆号牌为浙G6***1轻型厢式货车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合成作战专班立刻进行大数据分析和追踪研判,于当日下午在湖石线岩洽路段成功查获。
当执勤交警打开车厢时,只见一瓶瓶煤气罐堆叠在一起。经核查,该车核载1495kg,超载200%以上,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净质量达2366kg,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据了解,液化石油气是由天然气或者石油进行加压降温液化所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作为易燃物质,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浓度范围时,遇明火即爆炸。可想而知,这一车净重达2366kg液化石油气要是在运送途中突然发生意外起火,将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这简直就是一颗随时都会被引爆的“定时炸弹”。
经调查取证,涉事车辆驾驶员向某受雇于某燃气公司供应点,未取得危化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许可,且货车也没有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也没有配备专业的危化品押运员。
执勤交警第一时间联系了涉事燃气公司供应点负责人蔡某,核实蔡某在明知向某无危化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向某驾驶非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目前,蔡某和向某已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法律链接 #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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